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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建發〔2021〕31號 關于嚴格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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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水平,確保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到位,根據省住建廳《關于發布〈湖北省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全費用基價表〉等8項定額的通知》(鄂建辦〔2018〕27號)和咸寧市關于建設工地揚塵管控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嚴格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是指執行省、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所發生的,而《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鄂建辦〔2005〕89號)中未包括部分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二、2021年8月1日起,新發布招標公告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2018版《湖北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以下簡稱2018版《費用定額》),在工程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在總價措施項目中按項單列,獨立計取。

    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費率按照2018版《費用定額》執行,以人工費與施工機具使用費之和作為取費基礎。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費率為1.5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費率為3.57%。裝飾裝修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費率執行。

    四、招標人應充分考慮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將其列入投資估算、工程概算、招標控制價,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及標準。

    五、投標人投標時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及標準,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在投標報價中嚴格按照相應費率足額計取,并在投標函中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條款予以承諾。

    六、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合同雙方關于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承包方要確保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顚S?,切實加強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七、工程結算時,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應根據承包人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和施工現場實施情況,據實進行結算,結算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2018版《費用定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費率標準。

    八、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建設單位是否足額計取、結算和及時支付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施工單位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是否??顚S?,防止挪作他用。

    九、對需要進行財政預算評審的項目,現已完成財政預算評審、但尚未招標的,由財政評審部門重新確定預算評審價后進行招標;對已中標但尚未開工的項目,由合同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的相關內容;對已簽訂合同且開工建設的項目,以2018年4月1日為時間節點,在此之前的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執行;在此之后的,由合同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費按2018版《費用定額》和本通知執行。

    十、本通知在實施過程中,上級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解釋。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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